安国礼仪习俗之婚嫁(二)

女方向男家索要彩礼,向为县人鄙薄。清乾隆《祁州志》载:“男不责陪嫁之有无,女不计衣饰之多寡,此风最为淳朴”。男方送彩礼不过几件衣料、首饰。有产之家嫁女往往薄彩礼而厚妆奁。此风一直延续至20世纪50年代。60 年代中期渐变为双方互换“四色礼”,男方备衣料、袜子、头巾等4样礼品,另加几十元钱,用红布包裹由媒人送女家。女方备床单、秋衣、枕巾等“小四色礼”由媒人回送男家。至70年代中,渐不备“四色礼”而折人民币二三百元不等。80年代,奢风骤起,彩礼越办越重,竟相攀比,由四五百元渐至二三千元,甚则逾万元,且名目越来越多。定婚后女方要男方陪同进城购物,女方随意挑拣,男方出钱,动辄二三百元,甚至上千元;又讲“登记不登空”,办理结婚证书之日,男方要给女方钱物等等。如今彩礼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
定吉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定婚后男方选择完婚之日,并于婚前一个月具贴通知女方及亲友,称撒“娶帖”“对月帖”。20世纪50年代后,撒娶贴之俗渐少。男方择定婚期后,请媒人通知女方,或男女双方协商而定。婚期一般集中在腊月下旬,也有定于“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元旦等节日完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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