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出台新规:公职人员婚嫁要提前10日报备

人民网合肥5月8日电(姚庆林 刘海涛)婚丧以外的其他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以外人员参加、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嫁事宜的,应当提前10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5月7日,阜阳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阜阳市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规范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

  与以往侧重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同,此次《规定》的适用对象为《监察法》中明确的“六类监察对象”,涵盖了党员干部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规定》要求,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原则,一般局限在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姻亲范围内;婚礼、丧礼外的其他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以外的人员参加。

  《规定》还对操办婚礼、丧葬事宜的规模和标准具体细化,要求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消费水平,不得讲排场、比阔气。

  《规定》要求,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嫁事宜的,应当提前10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填写《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事报告表》,作出廉洁自律承诺;经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丧事报告表》由本人亲自签名,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规定》明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明察暗访、受理举报、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职务、免职及党纪政务处分;对恶意瞒报或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监督的,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履行责任不力,造成管辖范围内的党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等事宜、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纪委(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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